*ST舜船今日午間公告稱,2016年3月2日,公司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(fā)的《民事裁定書》。因福地房產未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,故法院裁定本案按福地房產自動撤回上訴處理。
回溯資料,福地房產上訴起源于早年的雙方糾紛。2014年12月30日,上市公司對福地房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福地房產返還委托貸款項下的本金及利息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。2015年10月16日,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《民事判決書》,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。不過,僅隔不到1個月,2015年11月2日,福地房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,將其中利息按每月2%計算改為按年息18%計算。
另外,*ST舜船今日午間還披露,截至目前,中國證監(jiān)會的調查尚在進行過程中,目前尚無新的進展。如果有進展,管理人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(來源:中國證券網 王炯業(y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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